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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入门指南

了解专利:保护您的创意与发明

什么是专利?

专利可理解为政府授予发明人或发明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利,该权利仅在有限期限内有效,而作为交换,发明人必须向公众详细披露该项发明。在马来西亚,规范此事项的法律为《1983年专利法》(本文中简称为“该法”)、《1986年专利条例》以及其他适用法律。该法第12条将发明定义为发明人针对特定技术问题所提出的解决方案构思。成功申请专利注册需要具备3项要素:第一,必须具备新颖性。第二,该发明必须涉及创造性步骤。第三,该发明必须具备工业适用性。

 

专利的要素

1. 新颖性

新颖性意味着该发明必须是原创的,并且不得属于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对此应参考该法第14(2)条,该条规定,现有技术包括在要求保护该发明的专利申请优先权日之前,以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在世界任何地方向公众披露的一切内容。这意味着,现有技术是已经存在或已经向公众披露的发明。为了确保发明具备新颖性,应由参与完成该发明的各方与发明所有人之间签订保密协议(NDA)。

根据上述说明,可以推断,为避免一项新颖的专利被视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该专利应在完成注册后才予以公开。然而,如果专利注册是在宽限期内进行,则先前的披露不会导致该专利丧失新颖性。根据该法第14(3)(a)条,马来西亚所规定的宽限期为12个月。

 

2. 创造性步骤

根据此项要求,应采用的关键测试是判断该发明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PHOSITA)而言是否属于显而易见。如果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十分显而易见,则表示该发明并不存在创造性步骤。这是因为,如果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说明所采取的步骤早已被披露,从而证明其缺乏新颖性。

 

3. 工业适用性

该专利必须能够应用于任何行业,例如餐饮业(F&B),

保护期限

根据该法第35条,法律对已注册专利提供20年的保护。

当前议题:人工智能可以成为专利的所有人吗?

就马来西亚的立场而言,这一问题本身尚未受到广泛讨论,而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人工智能不得成为发明人。然而,该法第12条明确使用了“发明人”一词,此外,《1986年专利条例》第6条规定,在专利申请中,应提供发明人的姓名及地址;如果发明人不希望提供相关资料,则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注册官作出声明。根据这些规定,可以理解为立法机关所指的发明人是人类。

在其他国家,例如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及南非,法律确实明确规定,发明人是指作出该项发明的个人,而“个人”是指自然人;当使用“个人”一词时,其所指的是一个人类。这一立场已在 Thaler v Vidal1 一案中确立,该案广为人知,被称为 DABUS 案。在该案中,DABUS(一种人工智能)的所有人 Stephen Thaler 博士申请专利注册,并试图让 DABUS 在美国以及其他几个国家,包括英国、澳大利亚及南非,作为专利所有人。然而,这些国家最终均驳回了他的申请,并裁定人工智能不能注册成为专利申请的所有人。尽管如此,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限制由自然人在人工智能协助下完成的发明获得专利保护,只要该自然人对所主张的发明作出了重大贡献2,这类发明被称为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美国专利商标局已经

采用 Pannu v Lolab Corp 一案中用于判断发明人身份的测试标准,以确定人工智能辅助发明是否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发明人必须:

“(1) 以某种重要方式对发明的构思或实际实施作出贡献,

(2) 对所主张的发明作出在质量上并非微不足道的贡献,而该贡献须相对于整个发明的整体程度进行衡量,以及

(3) 所作贡献不得仅仅是向真正的发明人解释众所周知的概念和/或当前的技术水平。”

因此,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发明人无法证明其对人工智能辅助发明作出了重大贡献,则所主张的发明将无法获得专利保护。虽然上述案件的判决在马来西亚并不具有先例约束力,但从《1983年专利法》及《1986年专利条例》所使用的措辞来看,马来西亚似乎采取相同的立场。由于部分人士可能认为马来西亚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仍存在模糊之处,因此似乎有必要对相关法律作出修订,以提供更明确的规定。

24 Jul 2026